上海市貴州商會正式成立于2008年6月30日。上海市貴州商會是由貴州省在滬投資企業和貴州籍投資者以及在貴州工作生活過的個人、對貴州經濟社會發展有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開放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
本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橫向經濟聯合的方針政策;充分發揮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橋梁紐帶和助手作用。密切會員之間、會員與上海市地區同行之間的關系;促進橫向經濟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疇內,充分發揮黔滬地緣、人才、信息、經濟等優勢,為本會會員提供良好的服務,為區域經濟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本會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為業務主管單位,接受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注冊登記和管理監督。主動接受貴州省人民政府駐滬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本會組織結構為:顧問、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員、秘書處組成,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目前共有會員單位近200家。
注冊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2668號1412室,郵編:200063。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春路9966弄83號,郵編:201101。
本會工作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舉辦經濟、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講座;組織會員參加經貿洽談和商務考察活動;
(二)編寫商會信息,介紹黔、滬等地改革開放動態,交流業務經驗,提供商貿、經濟等信息服務;
(三)協助上海市人民政府、貴州省人民政府及其他省市人民政府和企業,開展招商引資活動。支持會員在滬和各地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并積極為會員參與兩地經濟建設和擴大國內外的經濟聯系構筑平臺,促進經貿往來、經濟協作等全方位的合作;
(四)為會員做好服務工作,協調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
(五)為會員建立信息平臺和宣傳服務窗口,為會員的經營活動依法提供幫助;積極搭建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平臺,為地方經濟發展、會員企業成長服務;
(六)為會員單位提供咨詢、代理和提供法律服務;
(七)為會員開展聯誼活動;
(八)編印會員內部刊物,加強會員間的溝通和交流。
本會由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貴州在滬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以及其他企業和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并自愿履行義務,照章繳納會費的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即為本會會員。本會會費標準為:會長:15萬元/年、常務副會長8萬元/年,副會長3.5萬元/年,理事1.5萬元/年,會員1000元/年。
本會會員單位正大財富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昆山華辰重機有限公司、壹元集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上水純凈水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上海浩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廣為電器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貴商實業有限公司等所屬領域無論是在傳統行業還是在金融、法律、醫藥、網絡等時代前端行業都能位列領軍企業之列,為上海和貴州兩地建設做出巨大貢獻,會員企業尊崇“引進來走出去”的發展原則,不斷學習世界先進技術和思想,團結奮進,勇做時代弄潮兒。近期,本會按照省政府“黔貨出山”的統一部署,充分發掘上海都市地方特點,結合自身優勢,通力搭建“黔貨出山”平臺,使更多的貴州產品和企業、更多的貴州籍企業家走向全國,走向世界。
上海市貴州商會
2017年9月
上海市貴州商會(企業)會員申請登記表在線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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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聯系人:程淵濤
電話:021-52660507
傳真:021-52660507
上海市貴州商會(企業)會員申請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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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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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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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業自愿加入上海市貴州商會,遵守章程、履行義務,請予以批準。 申請單位公章: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
商會 審批 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地 址:上海市中春路9966弄83號 聯 系 人:程淵濤
傳 真:021 – 52660507 聯系電話:52660507 郵箱:shgzsh@163.com
報送表格說明:
上海市貴州商會章程
(2014年12月26日經上海市貴州商會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貴州商會。英文名稱是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第二條 本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規定,由貴州籍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在貴州長期生活或工作過的人士)在上海注冊或登記設立的企業或機構自愿發起組成,在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注冊登記,依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橫向經濟聯合的方針政策;密切黔滬兩地企業間的關系,促進橫向經濟合作,為黔滬兩地經濟合作交流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本會還接受貴州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舉辦經濟、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講座;組織會員參加經貿洽談和商務考察活動。
(二)編寫商會信息,介紹黔、滬等地改革開放動態,交流業務經驗,提供商貿、經濟等信息服務。
(三)協助政府開展招商引資活動。支持會員在滬與各地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并積極為會員參與兩地經濟建設和擴大國內外的經濟聯系構筑平臺,促進經貿往來、經濟協作等全方位的合作交流。
(四)為會員做好服務工作,協調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
(五)為會員建立信息平臺和宣傳服務窗口,為會員的經營活動依法提供幫助。
(六)為會員單位提供咨詢、代理和提供法律服務。
(七)為會員開展聯誼活動。
(八)為會員單位提供內部有關信息資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組織交流、政企協調、聯誼活動、提供信息等相關服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愿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企業單位或經濟組織登記證件。
(四)貴州籍(包括在貴州長期生活或工作過的)人士在滬(及周邊地區)創辦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貴州省駐滬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填寫《上海市貴州商會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并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案權、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六)會員在經營活動中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商會給予幫助。
(七)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本會中發揮作用。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并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每年3月31日之前未繳清當年度會費的,僅保留會員資格,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表決權;當年6月30日之前仍未繳清當年度會費的,則視為自動退會,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并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后答復。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商會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體會員并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并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注銷,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八)有權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和議程。收到會議通知后,五分之一理事聯合可享有議題提案權,但必須在會議前5日向秘書處提出,并告知全體理事;秘書處應當將該等議題列入理事會議議程中。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或理事單位代表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出席理事會時,每位理事最多只能接受兩位理事委托,代為出席、表決和投票。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包括代為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表決事項,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由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從事本行業事務2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條 會長的選舉
會長候選人在本會理事和監事中經“自薦”和“會員推薦”兩種方式產生。理事會選舉產生三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會長候選人進行資格認定。理事會在被認定的會長候選人中進行差額選舉,候選人公開競選演講及答問,得票數過出席理事2/3者當選。若無得票數達到出席理事2/3以上的,則就候選人中得票數前二名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最多且達到出席理事2/3以上的當選會長。若無得票數達到出席理事2/3以上的,則對二名候選人中得票數高的候選人進行最后一次單獨投票,該次投票得票數達到出席理事2/3以上的,當選會長;未達到出席理事2/3以上的,則本次選舉結束,半年后重新醞釀進行選舉。
理事會另行制定詳細的會長選舉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代為行使;或經理事會表決,授權常務副會長代為行使。
第三十二條 常務副會長的推選和權限
(一)常務副會長候選人由會長提名產生。
(二)常務副會長候選人應在理事會上公開演講并答問,經理事會出席理事2/3以上同意才能當選。
(三)常務副會長的設置人數為1至6人,“會長+常務副會長”構成商會常務會議,作為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具有商會會員大會以及理事會議題的動議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表決產生,秘書長候選人應在理事會上公開演講并答問。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辦公室等,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商會常務會議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商會常務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商會常務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商會常務會議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和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1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商會必須制定詳細的收支預算制度,包括細化的預算科目、預算依據和構成說明、預算審議、預算執行的監督和異常處理機制。
(三)在上年度經費收支結算和本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未獲得理事會審定通過前,則除商會日常固定支出與秘書處人員工資外,暫停使用商會經費,直至審定通過。
(四)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本會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4年[ ]月[ ]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秘書處負有在商會日常工作中解讀和說明商會章程、制度和規則的職責。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